离石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吕梁市离石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吕梁志愿者。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通过组织和指导离石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离石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离石区委员会、离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离石区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离石区委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服务。
(二)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不受时间、形式、地域等方面的限制,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围绕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公益事业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法律咨询、抢险救灾,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开展群众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协调、指导本区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四)培训青年志愿者。
(五)开展与市(县)级青年志愿者协会之间的交流活动。
(六)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协会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之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奖励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杰出青年志愿者”和“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十五条 志愿者每年的服务时间基数为120小时(15个工作日)。
(一)每年达到服务时间基数的志愿者,按照逐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二)在短期内投入大量时间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时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三)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多年,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每年达到所要求的晋级服务时限,对多年的服务时间予以累计,按照累计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四)晋级计算公式。
一星级:120小时;
二星级:一星级+120小时= 240小时;
三星级:二星级+120小时= 360小时;
四星级:三星级+120小时=480小时;
五星级:四星级+120小时= 6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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