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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表决通过《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
 

发布日期:2013-12-04 10:43:55 【公益新闻】 浏览次数:789 作者:admin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条例》共分七章三十八条,从志愿者权利与义务、志愿服务组织职责等方面对志愿服务进行了规范。《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志愿服务缺乏有效管理的情况,《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政策,建立志愿服务动员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志愿者协作的机制,监督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条例》明确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智力、体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并经志愿服务组织同意,登记成为志愿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以申请登记成为志愿者。经志愿者本人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网站为其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向志愿者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和注册志愿服务标识。

  登记成为志愿者的人享有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获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帮助和补偿;遇到困难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等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的相关培训;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等义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针对志愿组织的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本单位、本社区、本村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可以以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形式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为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同时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能够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确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协商明确。当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等任一情形发生时,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为进一步鼓励志愿服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学生参加或者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捐赠、资助,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吕梁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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