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全国每年都进行“助残日”活动,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
每年一次的“全国助残日”活动,动员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及数以亿计的群众参加,形成了强劲的声势和规模,为众多残疾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扶持,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其意义广泛而深远。
通过与有关部门共同会签下发“助残日”活动文件,不仅加强了文件的权威性,而且广泛调动了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障了“助残日”活动在各地的顺利开展。通过协调有关部委、单位参与“助残日”活动,使各职能部门更加全面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贴近残疾人,加大了政府各个领域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通过充分动员公共传媒积极反映残疾人生活,报道残疾人事quanguo1业,团结和激励了一大批理解残疾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新闻界朋友,利用各种传媒在社会上大力宣传人道主义,形成了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的热点,营造了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文化助残”活动的内涵丰富,可操作性强,开展的形式也很多。其中主要有:“扶残助学”、“科技助残”、“爱心赠刊”、“爱心赠书”、“爱心送戏”等。
“扶残助学”:推动、协助政府和社会人士扶助残疾人入学;倡导大、中、小学生和社会中的知识分子义务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提供教育服务,帮助其提高文化水平。
“科技助残”:倡导科技工作者尤其是农村科技工作者义务为残疾人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技扶贫,帮助其提高生活和工作能力,实现科技致富。
“爱心赠刊”、“爱心赠书”:倡导杂志社、出版社及全社会向残疾人和残疾人文化设施赠送书刊及音像制品;倡导大学生义务为盲人录制有声读物。
“爱心送戏”:倡导文艺团体深入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特教学校、福利工厂和基层社区,义务为残疾人演出文艺节目,以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倡导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如图书馆、文化馆有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吸纳残疾人参加。
“红领巾助残”活动是由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妇联、少工委、中国残联共同组织,在少年儿童中开展帮助残疾人,帮助残疾小伙伴,帮助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活动的助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