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陕西岐山给残疾人发过冬福利,卧床老头领到超短裙”一事,陕西岐山县蒲村镇政府4日回应称,本次针对残疾人家庭捐赠衣物发放非过冬福利,而是代为爱心企业家捐赠,系企业行为。当地已在全县开展残疾人、贫困户冬寒救济详细调查摸底工作,对此次衣物捐赠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工作不细心等问题正在调查处理。
由报道可知,残疾人在政府部门领到“超短裙福利”,是来自一家服装企业所谓的爱心捐赠,由于捐赠方与受赠方信息不对称,因此才出现了“冬季送短裙”的荒唐一幕。说到底,这批“超短裙福利”,是一份爱心企业的公益捐赠。
对于公益捐赠,受赠方素有“来者不拒”的惯性思维,不管捐赠的物品用上用不上,也不管捐赠物品能不能发挥出捐赠方的设想初衷,就稀里糊涂地接受了如此捐赠。这在很大程度上跟捐赠方“一厢情愿”式的捐赠有关,把受赠方陷入两难境地——与其弃之,不如勉强用之。譬如,某贫困山区的孩子们缺少日常生活和学习用品,而学校收到的衣服却堆积如山。这样的尴尬现象在各种公益捐赠活动中并不鲜见。虽然从捐赠者角度来看,我们不能否认“印图书的捐图书”、“制衣服的捐衣服”、“卖奶粉的捐奶粉”有其合理性,但从公益捐助应发挥的作用来看,就应是急人之困,送到困难群体手中的应该是他们最需要的物品才对。
对于每一个深怀善心的人而言,宁可相信捐赠者的善意行为,也不愿质疑其捐赠之意是在做公益慈善还是在清除仓库。把多余的物品送给需要的人无可厚非,但捐赠的时候千万别忽略了重点是受赠者“需要”与否。
不当捐赠衍生社会“捐赠资源”浪费。这不仅体现在日常捐赠,在突发事件捐赠中,同样面临此类问题。一方面是捐赠者盲目的捐赠,另一方面是派不上用场的公益捐赠资源长期搁置,直至过期变质。面对如此“集中”和“闲置”的捐赠资源,究竟如何疏导,给公益捐赠开辟一些善意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把捐赠品变成现金从而转化成必需品,通过变卖捐赠品的实际价值而发挥应有的公益价值。
说到底,我们不能忽略公益捐赠应以捐赠者的需要为出发点,让捐赠走出“有什么就捐什么”的怪圈,走入“需要什么捐什么”的良性轨道。有关部门要解决好捐赠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积极推行引导型捐赠方式,使公益捐赠者的善行积极向服务、权益等多元形式演变。只要公益捐赠行动做到雪中送炭、润物无声,就能有效解决受赠群体的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