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日前印发《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本着自觉自愿、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等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民营企业开展和参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民营企业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意见》强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向需求突出的社会领域进行捐赠。
《意见》还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开展社会捐赠、与慈善组织合作、设立慈善组织等方式支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与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各类慈善文化活动。
《意见》同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协助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做好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对接;宣传民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