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发布开展捐款活动的通知,这样的事儿你遇到过吗?浙江省台州市最近就有一起:台州市委办公室和台州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该市的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带头捐款等形式,以实际行动支持‘五水共治’工作”,并按照级别给出了捐款参考标准,从正厅级8000元到科员1000元不等。有的人还没来得及认捐,便已被领导指定了捐款数额。(《中国青年报》1月15日)
这是媒体披露的又一起地方用红头文件的方式组织捐款的事件。尽管台州市水环境整治办的工作人员称,“捐款金额只是参考标准,并没有强行规定”,但这一解释其实站不住脚。有关部门发出的“红头文件”名为《关于在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活动的通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通知”这种公文“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是一种上级机关对下属单位的指导性文件。此外,《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试想,台州市的各机关单位在签收该“红头文件”后,怎可能不执行其中列明的“参考标准”?台州市的各级公务员在知悉该通知后,又怎可能不按参考标准认捐?
尽管台州市此后出台了关于认捐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坚持自愿原则,从实际出发开展认捐工作”,但之前的“红头文件”依然有效,且“补充通知”还提到了各单位可以参考之前的标准开展认捐。那些被动员认捐的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因此获得更多的“自愿”选择权。
这两份“红头文件”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在于这种行政指令式劝捐违背了公益捐赠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自愿捐赠既是捐赠者的法定权利,也是开展公益捐赠活动的常识。但在一些地方,通过“红头文件”、行政指令等方式劝捐却成为常态。这不仅剥夺了捐款人不捐、少捐甚至多捐的选择权,让公益捐赠活动异化为变相摊派,也会损害地方党政机关的公信力。
笔者希望,台州市有关部门能主动撤销这次劝捐的“红头文件”,同时期待看到权利受损的公务员,不只是借助媒体或网络来反映问题,也能通过合法程序提出建议。毕竟,《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服从上级的义务,同时也赋予公务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